今天老鬼跟大家聊一个严肃的话题,比如——
你今天收了一个件,贵重物品。作为一名合格的快递小哥,当然要提醒客户保价了。经提醒,客户同意保价,并声明该物品价值5万。按照5万元的价值,你收取了保费,然后就收寄了。
很不巧,这件经保价的贵重包裹在寄递的过程中给损毁了。客户启动投诉,并要求按照保价的金额全额赔偿。但“蹊跷”的是,在理赔过程中,第三方检测被损毁的物品时发现,该“贵重物品”的实际价值不超过1万元,远低于客户的保价金额。
问题来了:在这种情况下,快递公司该不该按照保价金额全赔?现实生活中,利用快递公司现有保价规则蓄意进行“碰瓷”的不良用户并不少见。很多法院在进行裁判时,本着“用户优先”的原则,大多数也是判快递公司全赔。类似这样的“哑巴亏”,快递公司即便一万个不服,也只能吞进肚子里。
01
快递“保价”有法可依
简单讲,文章开头老鬼提到的“碰瓷儿事件”在《暂行条例》实施后,有望得到根治。根治的“药方”主要集中在两条——
1.《暂行条例》第21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解读:该条文对快递业务中收寄双方都提出了要求:一方面,快递企业有提醒寄件人阅读和注意运单条款的义务,赋予了快递企业要求寄件人保价的权利;另一方面,要求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时有声明价值的义务。
实务操作中,为提高缔约效率,快递行业的惯例一般是由快递企业提前制定格式合同条款,印刷在运单上或设置在发件平台上,寄件人不能进行修改,只能选择是否接受。
由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快递企业对于印刷在运单上的格式合同条款,应当以变色、加粗等足以引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等方式提示寄件人阅读;对于设置在发件平台上的格式合同条款,应当以弹窗方式提示寄件人阅读,切勿设置成自动勾选同意的方式,否则将可能因格式条款未履行提醒义务、违反了《合同法》和《暂行条例》的规定而无效,从而导致快递企业自身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2.《暂行条例》第27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解读:该条文正式确定了保价制度,明文规定保价快件的赔偿责任按照快递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也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定优先”原则,因此快递企业的快递服务合同条款中关于保价和赔偿规则的内容显得格外重要。
以上对条文的解读,是老鬼在快递公司一位从业多年的老江湖(资深法务大拿)的见解。在他看来,《暂行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将为快递“保价”产生的赔偿纠纷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02
快递公司“保价规则”至关重要
有的客户为了省保价费,声明价值时可能会报一个较低的金额,而有的客户对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又可能会报很高的金额,总结来说,常见的保价分为以下三种:
1、等值保价:保价金额与物品的实际价值相符,例如物品价值2万元,保价2万元;
2、不足值保价:保价金额小于物品的实际价值,例如物品价值2万元,保价1万元;
3、超值保价:保价金额大于物品的实际价值,例如物品价值2万元,保价3万元。
快递公司最头疼的碰瓷儿多发生在第三种情况,即“超值保价”。
根据《暂行条例》第27条的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快递公司“保价规则”的内容设置就显得至关重要。
老鬼再举个例子,以顺丰微信公众号的新版中国大陆《快件运单契约条款》为例,其保价规则在第2.1.2条、2.2条中就进行了明确,约定了寄件人选择保价服务后理赔时的相关规则。
1.《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第2.1.2条:若您已选择保价且支付保价费用的,则本公司按照保价金额和损失的比例向您赔偿,最高不超过托寄物的实际损失金额。
该怎么理解顺丰的这个“要约”呢?主要是界定了两种理赔规则——
(1)保价的托寄物全部损坏/丢失时,公司以保价金额为限,按托寄物的实际损失金额赔偿。例如:托寄物价值2万元,保价1万元,全部损坏/丢失时我司仅赔偿1万元;托寄物价值2万元,保价2万元,全部损坏/丢失实际损失时,我司赔偿2万元。
(2)保价的托寄物部分损失/丢失的,我司按照损失的比例折算赔偿。例如:托寄物是10个手机,一共保价1万元,如果丢失1个,赔偿保价金额的1/10,即1000元。
2.《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第2.2条:价值超过1000元的物品请您保价,否则视为价值不超过1000元。本公司采取“理赔审查”的方式,您应在寄件时如实按照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诚信保价,理赔时提供相关价值证明,超额保价部分无法获得赔偿,本公司可以退还相关费用。
不难看出,顺丰这条“要约”符合《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的规定,并对公司价值证明审查方式和超额保价理赔进行了专门提示,如超值保价的,超额部分无法获得赔偿。例如:托寄物价值2万元,保价3万元,全部损坏/丢失时,因托寄物只值2万,所以只能赔偿2万元,超值保价的1万元不予赔偿。
03
超值保价部分不理赔,合法吗?
首先,超值保价部分不赔符合快递保价服务的初衷,也与保险行业的法律原则一致。
快递保价服务的出发点是为了弥补寄件人的实际损失,不应成为寄件人以此牟利的手段。如果对于超值保价部分也进行赔偿,等于变相鼓励寄件人选择超值保价,赌博快件丢失获得额外利益,既违背了快递保价服务的初衷,也损害快递企业的正当利益。
该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第三款还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由此可见,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是保险行业的法定规则。快递企业参照相似业务的法定规则,对于超值保价部分不赔,并不损害寄件人的权益。
其次,行业特性对保价估值的影响。
快递企业自身不具备鉴定托寄物价值的能力,需要由寄件人提供托寄物价值证明。而寄件人寄件时往往不会随身携带价值证明,如果没有价值证明就不能保价,会增加寄件人保价的难度,有损寄件人保护快件安全的利益;如果让寄件人回去拿价值证明,又不符合快递行业“快”的特性。
因此,为了提高客户寄件效率,快递企业可以在快递服务合同条款中约定,保价采取“寄件时不审查价值证明,理赔时审查价值证明”的审查方式,由寄件人在寄件时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按照托寄物的实际价值保价,一旦需要理赔,寄件人再提供价值证明给快递企业,快递企业理赔后将客户超值保价多支付的保价费用退还客户,并不会损害客户的利益。
比如老鬼在上面提到的顺丰运单契约条款,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一旦发生此类纠纷,快递公司可以主张按照《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从而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通过以上角度和案例分析,希望大家对于快递保价的法律规定、行业惯例以及快递公司运单条款约定等能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只有做到知法、懂法和守法,在遇到相关纠纷时,才可以灵活运用应对处理。
前段时间媒体有报道一则关于某快递公司寄送燕窝发生的理赔纠纷事件:消费者保价20万元,但实际价值经鉴定仅为4万元。对于快递公司运单的契约,因为缺少有力的法律支撑,法院不予认可,转而支持消费者按照保价金额而非实际金额赔偿的“合理诉求”。
面对这样的判决,快递公司除了“认栽”,也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除了类似的“燕窝事件”,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快递公司的“保价”制组团碰瓷儿,先是寄送问题物品,然后再以损毁为由要求按保价金额赔付。
欣慰的是,5月1号《暂行条例》实施以后,这样的事情不会再发生了。